[文号]:校财字[2010]8号 [发布单位]: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0.10.20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强化收缴工作责任,根据《湖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以下简称“收费工作”)坚持“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3号)和《湖北大学代收和代管款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5]5号)的各项规定。
二、收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一)责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收费工作由相关学院、研究生处、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收费工作由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成人教育类学生收费工作由相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
(二)责任人员。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领导、专职学工干部、班主任、学生导师以及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工作人员是本单位收费工作责任人。
三、学校每年对收费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并按缴费到账率实施奖励和处罚。
(一)第一次考核的时间为
1月
1日
,按缴费到账率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核拨业务经费。缴费到账率=(在校学生已缴费额/在校学生应缴费额)×100%。
1、缴费到账率达97%及以上的责任单位,学校100%核拨相关经费。其中,对缴费到账率达100%的单位,按其业务经费的10%另行划拨奖励经费。
2、缴费到账率在97%以下的责任单位,学校核拨的相关经费按缴费到账率下达。
(二)第二次考核的时间为6月30日,按缴费到账率进行奖惩。
1、对收缴在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到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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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校学生已缴费用计算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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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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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分类计算全校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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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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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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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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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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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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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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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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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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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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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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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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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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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欠费率在4%及以上的,学校按相应比例扣减责任单位的业务经费。欠费率=(在校学生当学年未交的应缴费额/在校学生当学年的应缴费额)×100%。
四、相关学院如收回往届全日制学生欠缴的学费,学校将按到账额的40%下达给学院。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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