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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有偿服务收入管理及分配的规定(试行)

时间:2003-05-05 来源: 作者:湖北大学 编辑: 浏览次数:
[文号]:校财字[2000]6号
[发布单位]:湖北大学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6日

   为了加强校内财务管理,理顺经济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偿服务收入的项目。
  1、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及自学考试助学班和高职班学费收入;
  2、研究生课程班学费、学位申请费收入;
  3、成人教育类本专科生学费、论文答辩费和学位申请费收入:
  4、校外联合办学取得的收入;
  5、学生宿舍取得的住宿费收入;
  6、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收入;
  7、其他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的管理。
  所有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湖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5号)和《关于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校党字[2000] 18号)等文件精神,由财务处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三、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
  1、普遍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和统招自学考试助学班、高职班学费(含重修、补修、进修和攻读双学位学费)以及学生宿舍取得的住宿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的教育事业收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不按比例进行校院两级分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的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办学费用。
  2、其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分配比例详见下表,并作如下说明。
  (l)学校所得收入,在支付有关课时酬金和部分办学成本后,再补充学校教育经费。
  (2)校内主管部门分配的部分,系由该部门掌握使用的办学费用和相关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奖酬金发放。
  (3)办学单位分配的酬金部分,除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项目的酬金外,结余的部分可由各单位统筹使用;办学费在用于办学直接费用后,全部补充本单位的教学业务费;基金40%用于事业发展,60%用于集体福利和特殊开支。
  3、其他有偿服务收入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学校财务处,按照成本管理和利益兼顾的原则,进行核算和分配。
  四、考虑到我校今年启动新一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学校将负担全部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教学的课时酬金,决定将1999级及其以前年级成教类学生的学费收入中分配给办学单位的酬金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5%,其他分配比例仍执行原规定;其他项目收入和2000级成教类学生的学费收入和分配比例一律执行本规定。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文的解释权在校财务处。

                                                                         湖北大学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附表:


      分配比例

收入项目

学校(%) 校内主管部门(%)

办学单位

酬金(%) 办学费(%) 基金(%)
研究生课程班(含校内外)学费 37 3 30 20 10
在职硕士学位申请及答辩费 35 5 45 5 10
成教生论文答辩/学位申请费 30 10 50 5 5
自学考试助学试点班、成教脱产本专科班学费 75 10   5 10
函授、夜大本、专科生学费 80 5   5 10
校外联合办学(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学费 80 10     10
校内培训班收入 30   40 20 10
校内培训班(假期)收入 20   50 20 10
校外培训班收入 20   45 30 5
校外培训班(假期)收入 10   6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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