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校财字[2003]3号 [发布单位]:湖北大学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9日
校内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印发下达,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北大学学费住宿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校内收费行为,确保学校事业收入,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重修费、委托培养单位向学校缴纳的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校内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所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校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和成人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辅修班、双学位(第二专业)班、课程进修班、短训班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与协调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分管财务的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全校学费、住宿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批、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专门的收费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 教务处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成绩管理等工作挂钩;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收费名册,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教务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团委及各级学生工作队伍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其在收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研究生处、知行学院应做好上述所涉及的有关工作,并将与收费相关的信息及时送达财务处。 成人教育学院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当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下达。成人教育学院应积极组织收入,其业务费将严格按收入到位情况核定。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校内学生宿舍的管理,同时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指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具体管理部门要建立住宿费缴交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学生走读手续。为便于管理,除非学校统一安排,学年中间不得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宿舍之间(包括校内宿舍与学生公寓之间)调整床位,严禁学生之间私下换房。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在每学期末汇总一次送财务处备查。 各学院(含知行学院)应将学费、住宿费的收缴视作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各学院党团组织既要注意关心欠费学生,又要经常敦促学生按时缴费。为了充分调动各学院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学校将把收入到位情况与预算指标挂钩,并将学费催缴工作作为有关部门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内收费秩序进行监管和对日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应报学校法律顾问室审阅,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均须征求财务处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收取、催缴与分配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票据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费、住宿费均由财务处指定的财会人员直接收取,必要时财务处可授权其他单位或人员收取;凡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勤产业集团独立经营的学生宿舍除外)。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收费管理室,安排专职收费人员负责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与清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集中人力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新生于入学报到时缴纳,老生于新学年开学后30天内缴纳。学费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住宿条件和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未取得学籍而随班跟读、旁听的成人教育类学生,其学费按其所在年级的标准收取;取得学籍后的学费按取得学籍年度的新生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2+2”和“3+2”专升本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均按其升本当年新生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要求,所有学费和住宿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类成人教育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联合办学的学费,应按协议收费标准全额收取,先上缴财政专户,再从专户回拨资金中按协议规定的比例以转帐或汇款方式返还给校外教学站点,不得以现金方式返还分成款。 第十七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责任和有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 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处配合; 成教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知行学院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由知行学院负责; 联合办学的费用催缴分工为:全日制本专科生(职业技术学院)由财务处负责;成教类本专科生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的学费及所有各类学生的住宿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的教育事业收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不按比例进行校院两级分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的实际情况向各单位下达办学费用。其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费收入的分配按校财字[2000]6号《湖北大学有偿服务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办理,学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在新生报到注册联合办公室现场办理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住宿费不得缓交。 老生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起30天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或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缴交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二十一条 对在下列情况下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校将按其所拖欠的学费和住宿费金额每月收取1%的滞纳金: 1、没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2、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3、无其他特殊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欠费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个人,将被直接用于冲减其欠交的学费和住宿费,直至冲销完为止;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学校将停发其各项补贴。 本条相关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凡不按期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当年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未交清学费、住宿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凡毕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发放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学工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五条 欠费成教生的学籍管理可参考对全日制学生的处理办法,同时,对自学考试试点班的学生,每次办理报考手续前,应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停办报考手续。各类成教生在毕业时未缴清费用的,应暂扣毕业证、学位证和学生档案。 本条相关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退 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取销学籍,在学年第一学期入学后一周以内办理手续的,学校全额退还其所交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后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的,分别退还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的80%、60%、40%、20%;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手续的,学校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取销学籍,学生所缴纳的各种形式的教育补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根据有关文件,学费、住宿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或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缴清当年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休学、停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不办理退费手续,待以后复学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在学年上学期办理休学、停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手续的,复学后只需缴纳原所在年级与复读年级学费和住宿费的差额; 在学年下学期办理休学、停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手续的,复学后按复读年级的标准全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校方予以退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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