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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0-20 来源: 作者:财政厅/教育厅 编辑: 浏览次数:
[文号]:鄂财教发[2009]95号
[发布单位]:财政厅/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10-20

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校的经济活动也变得日益复杂,这在客观上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促进我省高校依法筹集办学资金、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高等学校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工作全局,充分认识财务工作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高等学校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高度统一。

  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高等学校应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学校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

  高等学校应增强财务管理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建立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可在内部管理中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的成本分担机制。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实现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保证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财务制度建设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高等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高等学校应积极配合政府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对高校实施的审计和检查,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1、各高等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与控制,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高等学校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执行的责任应分解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2、各高等学校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学校的所有收入以及收费票据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3、高等学校应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要不断完善专项经费管理,所有项目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4、高等学校应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申请获得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经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和相关科技计划(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获得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按照有关合同规定执行。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校(院)长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高等学校应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重点加强对项目管理费、劳务费、合作与交流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管理。

  5、高等学校应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新增资产与政府采购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对资产实行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管理和动态控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年度盘点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报废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6、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校办产业管理,防范校办产业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高等学校应切实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探索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改善学校财务状况,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要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五、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升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高等学校应全面推进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高等学校应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支持校内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财务信息共享程度。财务信息要为校内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为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财务监控服务。有条件的高校财务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岗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务信息安全。高等学校应逐步改变传统的资金收付方式,大力提倡借助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先进手段,推行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流量。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各高等学校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财经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理财能力。同时,要重视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高等学校要坚持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把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人员,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水平。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吸引、保持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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