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库存现金。
二、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因开展业务等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或商品等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五、有外币现金的高等学校,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尚未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的,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上述现金短缺或溢余查明原因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1.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账款”、“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保障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高等学校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一)以外币购入库存物资、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应缴财政款”、“其他收入”等科目。
(三)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的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四)期末,根据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货币资金或应收应付科目,贷记或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五、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一)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转来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二)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五)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六)收到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高等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实际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向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高等学校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年初,高等学校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高等学校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用的零余额用款账户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1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高等学校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高等学校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高等学校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高等学校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年初,高等学校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高等学校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业务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物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科研事业收入”等科目。
(二)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的,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的高等学校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的,应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三)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品时,按取得物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持有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收入”等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1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高等学校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等预付的工程价款、备料款和设备价款等,通过“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采购物资、设备等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设备等时,按购入物品的成本,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实际支用的预付账款,贷记本科目,按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品的,应当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按照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实际预付的款项。
1115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长期投资的利息或股利等。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照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持有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尚未领取的利息,应于确认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通过“长期投资——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高等学校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经财务部门核定并领用备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01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保管地点、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存货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三、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存货,其成本比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一)外购的存货,按照存货的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四、通过基本建设项目购入的可直接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应当于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工器具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基建工程”科目。
五、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内部领用时一次摊销。
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存货,按照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高等学校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毁损、报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当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盘盈的存货,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存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七、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存货的实际成本。
130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含一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权性质的投资。
二、高等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本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高等学校的长期债权投资主要指长期持有的国债。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设置明细科目。“股权投资”一级明细科目下按照股权投资的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债权投资”一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债权投资的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还应在“债权投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成本”、“应收利息”明细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3.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在原单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贷记“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高等学校应享有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余额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货币资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债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在原单位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债权投资),贷记“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借记本科目(债权投资——应收利息),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出售长期债权投资或到期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息,其账面余额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和已计未收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债权投资——成本、应收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或本科目(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债券],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14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有关说明如下:
(一)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高等学校拥有文物文化资产的,应当增设“1403 文物文化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文物文化资产指高等学校用于展览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如高校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图书馆典藏的善本等。文物文化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除不计提折旧之外,其他会计处理与本科目相同。
(三)对于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四、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账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维修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维修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保修期满支付维修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发生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价值后的净额确定。
1.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的,将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基建工程”等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本科目。改建、扩建过程中收到的变价收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基建工程”等科目。
2.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基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等科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租金支付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安装]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六、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累计折旧”科目。
七、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通过“基建工程”等科目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见上述“六(二)”。
(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经营租出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固定资产在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等)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
(三)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发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十、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期末固定资产的原价。
14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下应当按照对应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或用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文物文化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为其预计使用年限;以科研项目经费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资产使用年限和项目期间孰短确定其使用寿命。
(二)高等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即假设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零)。
(四)高等学校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
(六)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发生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更新改造后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八)高等学校的普通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于购入时一次性提足折旧。
四、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分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保障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具有多种用途、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应计提的折旧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有关费用科目。
(二)固定资产处置或盘亏时,按照所处置或盘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411 基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经发展规划部门批准而进行的建造、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等工程及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建设成本。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备料款)。本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二)“设备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本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项目和在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本明细科目应按待摊费用支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本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管理费,指经批准单独设置基建项目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所发生的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指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
5.筹资费,指高等学校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
6.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7.其他,指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分摊计入工程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如相关税费、供电贴费、商业网点费等。
(四)“其他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购置现成房屋和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高等学校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明细科目应按其他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基建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水土保持、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基建投资支出。
(七)“基建转出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在建工程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三、基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高等学校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按其差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设备投资
1.根据工程项目概算购入需安装设备的,按构成设备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通过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核算。
2.根据工程项目概算购入不需安装设备的,按构成设备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不需安装设备),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3.根据工程项目概算购入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及器具的,按构成工具及器具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工具及器具),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待摊投资
基建工程发生的有关待摊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待摊投资)中予以归集;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项目成本和在安装设备成本。
1.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相关税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缴税费”等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基建工程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基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长期借款——基建借款”科目
(2)属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基建借款”科目。
4.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待摊投资的分配对象是房屋建筑物等建筑工程和需要安装的设备。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完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和安装成本合计×分配率
(四)其他投资
购入现成房屋、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五)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建筑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工程),按该项工程应分摊的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2.对于交付使用的需安装设备,按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设备采购成本,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按设备的安装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工程),按该设备应分摊的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3.对于交付使用的不需安装设备,按设备采购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不需安装设备)。
4.对于交付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按工器具采购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工具及器具)。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
1.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水土保持等支出,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长期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七)基建转出投资
1.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2.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长期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
1412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未在发展规划部门立项的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包含在工程项目概算内、但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直接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修缮工程”、“设备安装”、“预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修缮工程”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未在发展规划部门立项的修缮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的修缮工程,指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通过本明细核算核算。
(二)“设备安装”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未在发展规划部门立项的设备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修缮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时,应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修缮工程),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预付工程价款时,按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高等学校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修缮工程),按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按其差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改建、扩建、大型修缮过程中收到的变价收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修缮工程)。
4.为修缮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5.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修缮工程)。
(二)设备安装
1.购入或融资租入需安装设备,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上述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上述“(一)修缮工程”。
2.发生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安装)。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
1421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本科目下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等明细科目,并按照所处置资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借记本科目(处置净收入),贷记“其他收入”(若按规定留用)、“应缴财政款”(若按规定上缴)等科目;同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5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高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科研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基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等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发生的相关税费确定。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
四、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累计摊销”科目。
五、出租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六、无形资产在处置(包括出售、对外投资、核销等)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出售无形资产,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应缴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若按规定留用)、“应缴财政款”(若按规定上缴)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二)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
(三)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高等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报经批准后,按准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准核销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准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已入账无形资产的原值。
15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下应当按照对应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或用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为其预计使用年限;以科研项目经费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资产使用年限和项目期间孰短确定其使用寿命。
(二)高等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无形资产摊销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即假设无形资产预计净残值为零)。
(四)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四、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无形资产处置时,按所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有关科目,按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本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有关账务处理参见“无形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6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高等学校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三、高等学校发现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财产物资,一般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年度终了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
1.盘盈的库存现金,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库存现金,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2.盘盈的存货,按比照同类物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或变质、毁损的存货,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存货”科目。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比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积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上述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在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1.盘盈的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库存现金,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盘盈的存货,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比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101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应缴财政的各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的应缴未缴款项。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2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
高等学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高等学校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实际购买时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出售不动产]、“科研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交纳的税费。
2103 应缴社会保障费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定社会保障费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由学校为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障费,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保障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缴纳社会保障费
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其他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付但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等。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明细科目。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未付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单位自己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借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保障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职工薪酬
采用国库直接支付的职工薪酬,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其他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三)按规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社会保障费”科目。
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202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购买物品、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三)对于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会计期末或票据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203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买物品、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高等学校为建筑工程与施工企业结算发生的应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高等学校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等。
实际支付应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二)发生其他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4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业务活动从付款方预收的各种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付款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三)付款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付款方多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2206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缴社会保障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建借款”、“其他借款”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贷款单位和具体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按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借款);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借款)。
(三)其他长期借款,按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归还长期借款本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401 代管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代管经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管经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各类代管经费尚未动用的余额。
三、净资产类
3001 长期资产占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净资产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占用的金额。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长期投资占用、固定资产占用、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无形资产占用等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资产占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期末,按照应增加的长期资产占用金额,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者,按照应减少的长期资产占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末应增加的长期资产占用金额(-号为减少) |
= |
长期资产占用期末余额 |
- |
长期资产占用期初余额 |
长期资产占用期末余额 |
= |
“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 |
+ |
“在建工程”科目期末余额 |
+ |
“基建工程”科目期末余额 |
+ |
“对外投资”科目期末余额 |
+ |
“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 |
- |
“应付账款”等科目期末余额中因赊购长期资产形成的金额 |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长期资产占用的资金金额。
3101 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长期资产占用之外的具有用途限定或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二、高等学校的限定性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其他项目结存、专用基金等。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其他项目结转”、“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明细科目,核算期末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的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明细科目应当设置“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财政补助结转”二级明细科目
“财政补助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2.“财政补助结余”二级明细科目
“财政补助结余”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项目结存”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尚未结项的非财政拨款教学、科研等项目累计所取得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的结存资金。
“其他项目结存”明细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住房基金、留本基金。
“专用基金”明细科目应当按照“住房基金”、“留本基金”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按照应增加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金额,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财政拨款结转);或者,按照应减少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金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增加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金额(-号为减少) |
= |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 |
- |
相关费用科目“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 |
- |
本期以财政拨款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从“资本性支出”辅助账中取数] |
(二)上述处理后,应当对本科目“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性质的对应项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下“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按照有关项目结余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贷记本科目(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财政补助结余)。
(三)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等上缴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资金、注销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额度等时,按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项目结存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按照应增加的其他项目结存金额,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项目结存);或者,按照应减少的其他项目结存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项目结存),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增加的其他项目结存金额(-号为减少) |
= |
相关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的项目实际收入金额 |
- |
相关费用科目“非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中对应的项目费用金额 |
- |
本期以非财政拨款项目资金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从“资本性支出”辅助账中取数] |
(二)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捐赠人解除对捐赠的时间限定或用途限定的,应当将其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按照解除限定的捐赠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项目结存),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非财政拨款项目结项后如有结余资金并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应当将其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按照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项目结存),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有结余并按规定需上缴或退回的,按实际上缴或退回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其他项目结存),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住房基金
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来源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基金)。使用住房基金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留本基金
收到各项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留本基金)。使用留本基金时,借记本科目(留本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金额。
3102 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除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净资产,即没有时间和用途限定的净资产。
二、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按照应增加的非限定性净资产金额,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者,按照应减少的非限定性净资产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增加的非限定性净资产金额(-为减少) |
= |
“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本期发生额 |
- |
“长期资产占用”科目本期应增加金额 |
- |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本期应增加金额 |
(二)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捐赠人解除对捐赠的时间限定或用途限定的,应当将其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按照解除限定的捐赠金额,借记“限定性净资产——其他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非财政拨款项目结项后如有结余资金并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应当将其结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按照结转金额,借记“限定性净资产——其他项目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金额。
3201 本期收入费用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当期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二、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应将各收入、费用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期财务结余。按照各收入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政府补助”、“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各费用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离退休保障费用”、“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经过上述处理后,将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的期末余额转入“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按照上述处理后的本科目贷方或借方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照应增加或减少的长期资产占用金额,贷记或借记“长期资产占用”科目,按照应增加或减少的限定性净资产金额,贷记或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3301 以前年度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年度结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入、费用或结余的事项。
二、高等学校年度结账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账目的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以前年度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结余,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经上述调整后,应视情况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结余的事项,应当经审批后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从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本科目下设置“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
(一)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的财政补助,在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确认为收入;
(二)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的财政补助,在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确认为收入。
(三)采用实拨等其他方式拨付的财政补助,在实际收到补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高等学校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教育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属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高等学校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度终了,高等学校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02 其他政府补助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之外的各类补助。包括教育经费补助、科研经费补助、其他经费补助。
二、本科目下设置“教育经费补助”、“科研经费补助”、“其他经费补助”等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账。
三、其他政府补助的确认
其他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补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四、其他政府补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其他政府补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教育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下设置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费收入、委托培养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其他教育收入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存在项目资金的,同时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教育事业收入的确认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在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确认为收入。
(二)采用其他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在已提供教育服务同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收款凭据并预计很可能收到款项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四、教育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
收到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
实现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科研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基础科研课题收入、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等明细科目。存在项目资金的,同时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科研事业收入的确认
科研事业收入在已提供科研服务(含转让科研成果)同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收款凭据并预计很可能收到款项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四、科研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现科研事业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留本捐赠直接通过“限定性净资产——留本基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设置明细科目;同时,按照捐赠人或者具体捐赠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限定性捐赠,应当设置相关辅助账,详细登记其支出情况。
三、捐赠收入的确认
(一)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在实际收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二)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收到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确认为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政府补助、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等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食堂、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净收入、资产出租收入、投资收益、附属单位缴款、资产盘盈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食堂、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净收入
1.高等学校的食堂、招待所等后勤部门为非独立法人的,按照食堂、招待所等后勤服务的净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高等学校的食堂、招待所等后勤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学校收到其缴纳的利润,属于投资收益。有关账务处理参见下述(三)。
(二)资产出租收入
资产出租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1.采用预付租金方式的,收到预付的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后付租金方式的,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分期收取租金方式的,每期收取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投资收益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1)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时,按照宣告分派的利润中属于高等学校应享有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分派的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2.长期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1)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债券持有期间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长期债权投资或到期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和已计未收利息金额,贷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成本、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或“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债券],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附属单位缴款
实际收到附属事业单位缴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资产盘盈利得
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盈的,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费用类
5001 教育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教学费用”、“教辅费用”、“学生事务费用”、“其他教育费用”等一级明细科目。
(一)“教学费用”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学单位为培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二)“教辅费用”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电教中心等教辅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学生事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项费用。
(四)“其他教育费用”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学、教辅、学生事务之外的其他各项教育费用。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财政拨款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教育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从事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二)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存货,按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三)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四)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02 科研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下按照科研活动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财政拨款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科研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从事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二)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存货,按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三)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四)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耗等费用,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本科目下按照管理费用具体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财政拨款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行政管理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存货,按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四)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离退休保障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
二、本科目下按照离退休保障费用具体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财政拨款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离退休保障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离退休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二)为离退休人员领用的存货,按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三)离退休人员专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四)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
为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专门借款,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不在本科目核算;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财务费用的种类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认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发生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4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本期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费和折旧费、资产盘亏损失、捐赠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费用的种类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拨款支出”、“资产折耗”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在“财政拨款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附属单位补助
发生对附属单位补助,按照实际补助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费和折旧费
发生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为经营租出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按照应提折旧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资产盘亏损失
库存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捐赠支出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入费用结转,借记“本期收入费用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辅助账 资本性支出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资本性支出”辅助账,逐笔登记学校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并详细记录其资金来源,即“财政拨款支出”或“非财政拨款支出”;将“财政拨款支出”区分为“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同时在“项目支出”注明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