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关于调整科研技术服务收入等计税税率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精神,“学校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经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共同研究,充分考虑学校和教职工科研收入税负因素,并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学校将实行科研收入增值税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企业所得税按查账征收计税,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6月1日起,学校增值税计税方式由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实施增值税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后,增值税计算由税率6%调整为征收率3%,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2项税率一并调整后,科研收入总的计税税率由8.84%调减为3.28%;
二、学校实施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后(2017年6月1日起),学校科研支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报销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故科研经费报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三、学校实施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后(2017年6月1日起),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只能按3%的征收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请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因实施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后,学校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故在增值税计税方式申请变更期间(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请之前取得科研经费收入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存在未抵扣完销项税额的教职工,及时取得相应收入对应的支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进行抵扣,实施简易征收后不能继续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五、在增值税计税方式申请变更期间(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科研收入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开具并按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实施简易征收后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六、符合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收入仍照常办理免税。
七、学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从2017年度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开具税务发票的科研收入均按照2.5%计算了企业所得税,财务处将统一进行清理,对201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核实后退回各科研项目经费;
八、预开税务发票不再按照10%缴纳发票押金,直接按3.28%缴纳税款,办理免税手续的,按0.03%缴纳税款。
财务处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