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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时间:2004-09-27 来源: 作者:财务处 编辑: 浏览次数:
2004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
《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由过去国家指定改为通过招投标确定;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同时把还贷年限延长至六年,学生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来的财政承担50%,改为全部由财政补贴。上述新办法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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